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第二條 村民代表應按時參加會議,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村內各項規章制度,協助村民委員會工作。
第三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認真做好會前準備工作。提前把會議議題告訴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見。
第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題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單獨或聯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議題需書面提出,報村民委員會同意后列人議題。。
第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和決策問題的原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全局。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必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要有會議記錄,會議議題、討論結果等要整理立卷存檔。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要向村民公布和公開,村民代表必須及時主動地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聯系戶。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中要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執行中遇到 1
的問題,一般情況下由村民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確需作重大變更和修訂的,應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1、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2、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一次性3000元以上的非生產性開支;
3、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4、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6、村級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8、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 村民代表應接受聯系戶(或本村民小組)的監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聯系戶的代表(或本村民小組五分之一以上選民)聯名,可以要求撤換村民代表。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在任期內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應當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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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確保村民代表的代表性(附圖)
┣ 貧困戶建檔立卡工作 800字
┣ 計生工作各種會議記錄 5200字
┣ 更多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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