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請示、報備單
注:外出期間行程有變化,應及時補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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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備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外出請示、報備是中央明確規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制度。認真做好外出請示、報備工作,對于及時掌握情況、處理緊急事項或重大突發事件、保障各項工作正常運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加強組織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外出報備執行自治區黨委有關規定。離開呼和浩特在區內工作調研,及時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報告;離開自治區在國內工作或出國境學習考察,向自治區黨委書記和自治區主席請示。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外出期間,委托一名副局長主持工作。
二、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領導外出,應向局長請示,并向局辦公室報備。
三、各處室主要負責同志離開呼和浩特公出在區內工作或離開自治區3天以內,應向分管副局長請示,并委托副處長(主任)負責處室工作,向局辦公室報備。離開自治區3天及以上,應向局長請示,并向局辦公室報備。
四、各處室副處長(副主任)離開呼和浩特公出在區內工作或離開自治區3天以內,應向分管副局長請示。離開自治區3天及以上,應向局長請示。各處室工作人員離開呼和浩特公出3天以內,向處室負責同志請示,3天及以上,向分管局領導請示,時間較長的,應向局長請示。
五、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其他領導、處室主要負責人在國家法定假期(即國務院20xx年12月印發的《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所規定的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假期)、雙休日外出,須履行請示、報備手續。
六、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外出應提前2天填寫《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出請示、報備單》。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負責辦理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備事宜,處室主要負責同志外出需向辦公室報備,各處室副處長(副主任)、工作人員外出向本處室主要負責同志報備。
七、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可口頭請示、報備。外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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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報備制度,對于上級領導機關及時掌握和了解情況,處理緊急事項和各類突發事件,保障工作正常運轉,改進領導干部工作作風,嚴肅領導干部組織紀律性具有重要作用。根據省、市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將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假人員和事由范圍
全縣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各鎮(鄉、街道)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縣委各部門、縣直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因公因私離開本縣,須履行請假報備手續。
二、報告內容
主要包括:外出人員、事由、時間、地點,在此期間代其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三、請銷假程序
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報告實行分級管理,科級干部采取書面方式進行,特殊情況可先采取口頭方式請假再行書面方式。
1、人大、政府、政協等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外出的,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向縣委書記請假。其他副縣級領導干部直接向縣委書記請假。
2、各鎮(鄉、街道)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外出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向縣委書記請假;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向縣長請假,同時報告縣委書記。
3、縣委各部門、縣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外出的,在征得分管縣領導同意后,向縣委書記、縣長請假;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向人大常委會主任請假;政協各專委會主任向政協主席請假;各紀工委書記向紀委書記請假。
4、各地、各單位的其他科級干部外出的,須向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請假。
5、領導干部外出期間,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須按管理權限請假。
6、領導干部獲準外出期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
7、外出活動結束后,應及時銷假。對外出不請假的,給予通報批評;影響正常工作開展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其責任。
8、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相關領導干部請假登記備案工作。凡按上述規定需要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請假的,將外出報告事項報告至縣委辦公室秘書科或政府辦公室秘書科,由秘書科呈辦公室主任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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