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三辯質辯小結參考文
對方辯友的理想很豐滿,但現實很骨感!對方辯友大錯有三:一,對方辯友誓有非安樂死不嫁的心態,無視其他積極方法的存在,是不是觀點太狹隘了呢,二,對方辯友認為有好處就要立法,那吃飯有好處嗎?應該立法嗎?是一頓吃1斤1倆,還是2斤3倆呢?三、對方辯友今天只是在談趨勢,談未來!脫離現實基礎的未來恐怕只是空中樓閣吧,未來是多久,一年兩年,還是20xx年哪?
下面,我將帶領各位回歸現實,從中國具體國情與安樂死具體實施難度的角度出發,進一步說明,安樂死在中國不應該合法化!
首先,從實施安樂死的各項標準來看,安樂死實施不具有可行性
安樂死定義的本身具有很多嚴格的標準,什么是真正的不治之癥,什么是所謂的無法救治,什么又是準確的瀕臨死亡?一切都無法攻克的現實問題!早先將安樂死合法化的荷蘭等國家在實施安樂死標準方面依然存在很多漏洞,這也導致荷蘭等國在安樂死的問題上并未因合法化而平息,反而越演越烈!在處于弱勢的患者和處于強勢的親屬、醫生之間,如何保證權利的平衡,這是難以攻破的現實問題!
其次,從實施安樂死的具體操作來看,安樂死實施不具有可行性
醫療設施不完善,醫務人員素質普遍有待提高的情況下,病人死亡時間與安樂死實施批復時間是否可以準確把握呢?試問,如果人已經死了,程序還沒走完,那么安樂死有沒有達到我們想要的目的呢?再者,掌管一個人的生死大權,我們又該如何下放,下放給誰呢,是一個人,兩個人,還是一百人,兩百人!生死大權下放之后,又會引起怎樣的社會動蕩,我們無法估量!據中國環球時報報導,在荷蘭的7000起安樂死案件中,非自愿安樂死比例高達41%。老年患者對其主治醫生甚至家屬越來越不信任,為了不成為安樂死的對象,老人和患者開始向周邊國家逃亡。調查顯示20xx年后,這種逃亡現象還在不斷增加。
最后,從中國經濟、法律、民眾現狀來看,安樂死不具有可行性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水平不高,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更是參差不齊,惠及民生大眾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醫療救護和基本的法制保障。我國安樂死19xx年到19xx年四次嘗試立法均告失敗,說明安樂死立法缺乏可行性.安樂死的定義中的無法救治的標準也因這一狀況而無法準確判定,公民自愿摒棄生命權利的行為大多數情況下摻雜著許多無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權利自主。除此之外,中國民眾中大多數對于安樂死認知模糊。中國農村建設報20xx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占中國人口80%的農民群體中,只有12.1%的人聽說過安樂死!而現存的大多數調查采訪也只是在北京上海等城鎮地區進行或特定人群中進行的,根本不具有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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